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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遇"解约死结"?法官释法破解僵局
2025-02-27 16:18:00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沈法官,真是太感谢您了,帮了我们这个小企业大忙。”2025年2月25日,如皋法院高新区法庭一楼,沈飞法官组织当事人现场转账履行完毕,离开法庭前,当事人频频致谢。

这是一起涉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小张是某同城配送企业负责人,因企业办公区需要搬迁,要与原告小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双方因租赁、违约金问题一直谈不拢,退租事宜一拖再拖。搬迁无法到位,企业面临“停摆”风险,小张焦急万分。租金无法到手、房屋长期空置,小李为此诉至法院。

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后,沈飞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安排双方到庭调解。原告小李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小张按照合同继续给付租金。小张解释,因为业务发展需要,经营地点变动,确实需要提前解除合同,但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沈飞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小李认识到,被告小张享有合同解除权,但需要承担违约损失。经过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就案涉房屋欠付租金、违约金、物业费等达成一致。

为解除双方后顾之忧,沈飞组织双方来到案涉房屋,对屋内物品数量、归属逐一确认,并组织双方交付完毕。双方当事人这才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小张当场转账10000元给李某,纠纷一次性化解,再无争议。

法官提醒: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但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一旦出现纠纷,要从“共赢”角度出发,寻找“最优解”,切忌激化矛盾、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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