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给人家开烤肉店
经营半年后就开始赖租金
店主既不交租金也不交房
还不注销或迁出营业执照
房东怎么办?
简要案情
某公司与陈某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将南通市崇川区某项目商铺出租给陈某用于经营餐饮,租赁期限为4年。双方在合同中对装修免租期、租金标准、支付期限、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特别约定了延迟注销证照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陈某向该公司交纳了相当于租赁期内起始月租金两倍的款项计6984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公司按照约定向陈某交付租赁商铺。陈某以租赁商铺为注册地登记设立某烤肉店,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半年后,陈某便开始拖欠租金,且经公司催款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据此,该公司诉至崇川法院,请求解除案涉租赁合同、返还租赁商铺,并支付欠付租金、免租期租金及违约金。因陈某迟迟未返还租赁商铺,且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一直没有从涉案商铺迁出,公司另请求陈某承担延迟注销证照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陈某迟延支付租金,且在出租人请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公司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陈某时解除。合同解除后,陈某应及时返还案涉商铺并支付欠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免租期租金可依据实际租赁期限与约定租赁期限的比例折算,对于超过部分可按比例由陈某承担。租赁合同终止后,注销租赁房屋项下注册的营业执照属于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但陈某一直未注销或迁出营业执照,且继续经营使用案涉房屋,确给该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应予赔偿。结合《商铺租赁合同》关于延期注销执照的违约条款及对公司产生的实际影响等因素,法院酌定支持相关违约金175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铺被承租后多用于注册公司、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在租赁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后,承租方应当返还租赁物,其中亦包括将自己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地及时迁出,此属合同的附随义务。若工商注册地址未迁出,可能将影响该商铺的后续出租及经营,一定程度上影响出租方对于该商铺的租金收益。若因此造成纠纷,应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由承租方适当弥补在继续使用该商铺注册经营期间给出租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对于需要在房屋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租赁合同解除后迁出工商注册地址的责任条款,例如可以约定一定的履行期限及违约金,或约定由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