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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责任各执一词,判后释法化解纠纷
2024-12-12 09:00:00

   窜货,是指经销商私自将货物跨过自身代理的销售区域范围进行销售的行为。生产厂商运用科技手段进行产品追溯管理,依托于与经销商之间的代理经销协议中有关于反窜货的相关约定进行窜货维权。在经销商销售区域范围外出现了窜货产品,经销商不认可存在窜货行为,是否可以要求生产厂商返还窜货保证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作协议》,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独家销售其生产的除草剂,协议中约定乙公司不得有跨区域、跨渠道销售等窜货行为,并约定了窜货行为的认定以及违约责任。乙公司向甲公司缴纳了20万元保证金。甲公司告知各销售分公司,如窜货经举报查实,按照查实的窜货数量进行处罚,处罚最小单位为箱,处罚标准为1000元/箱,查验方法为用手机微信扫产品包装袋上的二维码,处罚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经销资格。2023年4月至5月期间,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供货三次,货物均运送至乙公司经营地点。2023年6月23日,甲公司业务员收到关于乙公司有10箱货物窜出至经销区域外的举报信息。2023年7月11日,甲公司作出处罚通知,没收乙公司窜货保证金20万元。2023年7月18日至8月11日,甲公司陆续收到四起乙公司窜货举报,业务员在淘宝网某商户处购买到7箱溯源码为乙公司的货物后,双方解除了合作关系,此时除淘宝网销售外被举报的窜货货物数量有11箱。 

  2024年4月,乙公司诉至如皋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20万元保证金。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认为其不存在窜货行为,未在淘宝网开店销售货物,曾按照甲公司要求退回部分货物,流入其销售区域外的产品与甲公司未处理好退货、再次销售有关。甲公司则表示退货已经全部“清码”,公司规定货物流出销售区域到别的市场,一经举报查实,即视为窜货,不论是下级经销商还是种植户流出或其他方式流出,不论善意还是恶意,一律都视为窜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在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以及所举证据的说明后,承办法官尝试从货物的订单号、出库序列号、到货时间等入手,抽丝剥茧,发现淘宝网销售的除草剂溯源码显示为第三批次货物,该淘宝商户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380箱货物,其反映进货渠道是洪泽一家经营部,货物已通过网络销售至江苏南京、扬州、淮安、苏州等地,而乙公司签收第三批次380箱货物的时间为2023年5月28日,因此淘宝网销售该批货物不应认定为乙公司的窜货行为。2023年7月6日乙公司退回部分货物,在此之前甲公司就收到了窜货举报,乙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于这部分货物流入别的市场,乙公司作为区域独家销售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甲公司在收到有10箱货物窜货举报后,即作出“停止供货、没收窜货保证金20万元”的处罚,未能举证证明乙公司存在“情节严重”行为,故该处罚明显不当。 

  最终,本院判决甲公司退还给乙公司窜货保证金189000元。裁判文书发出后,承办法官以“如我在诉”意识,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从该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逐项解答当事人的疑惑,双方均表示信服该判决结果,甲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强化判后释法答疑,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让冰冷冷的法律条文有了温度,进一步提升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接受度、认可度、满意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吴剑平副院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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