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谁来承担?4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被告鲍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属于电动摩托车且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由鲍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由鲍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去年9月,鲍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我市通州区某路段行驶,因右侧有树枝影响通行,其向左避让,与对向开过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刮,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季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鲍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路段某居委会对其辖区道路上的树木管理不善,未能及时清理侵占路面影响通行的树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季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查,鲍某所驾驶的车辆系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内。
事故造成季某双胫腓骨中下段周围软组织肿胀,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5000余元。为赔偿问题,季某将鲍某及某居委会诉至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鲍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办理交强险,应由鲍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由鲍某赔偿70%,某居委会赔偿30%。
最终,法院判决鲍某赔偿季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18000余元,被告某居委会赔偿6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