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里说好了只要群友的信鸽在比赛中飞进前三名,张某就会付5万元收购鸽子,可群友的鸽子在取得了第二名后,张某却拒绝收购了。张某在微信群里的承诺是否有效?12月3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与信鸽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作出当庭终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钰翔俱乐部的发起人之一,刘某是钰翔俱乐部会员。钰翔俱乐部建有微信群,用于会员交流。2023年5月,钰翔俱乐部在微信群内发起西宁信鸽比赛的报名程序。比赛前,张某于6月4日、7日晚在微信群中表示5万元/羽的价格收购西宁比赛的前三名信鸽。7日晚,群内成员询问张某“前三名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收购”,张某回复“要有留种价值的”“只要我看了欢喜的”,还表示他本人喜欢枯鸡黄眼睛的信鸽。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收购内容,属于张某希望和他人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发布对象为包括刘某在内等俱乐部微信群内不特定的相对人,其法律性质当属要约。刘某是符合要约条件的受要约人,其要求张某履行收购义务,视同承诺,双方之间的信鸽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据此,判令张某支付刘某5万元并自行取回信鸽。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本俱乐部会员的信鸽仅需前三名给予收购的表示,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发展过程等因素,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收购意愿后,刘某未作任何回应,也未与张某单独表达交易意愿。刘某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张某收购信鸽,也应当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合意,否则不仅不符合信鸽买卖的通常习惯,也会违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的特定目的。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张某表态是在微信群里作出的,对于在以社交为目的建立的微信群里的聊天内容,应当严格审慎认定法律效力。法律无需介入没有危害的日常聊天,当然也无需介入同样情形下的微信群聊天。除非有特别明确的成立合同关系、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认定聊天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认为张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购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其上诉请求成立,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当天,南通市部分人大代表、南通市律协代表、南通大学师生、南通报业集团、南通电视台等媒体记者旁听该庭审。此次庭审通过江苏法治、江苏高院、交汇点看法视频、南通发布视频号、南通中院视频号等多家媒体平台进行全程直播,近30万网友在线观看。
庭审结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通过现场连线对该案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