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吴某以购买金器为由,用假手镯将真的黄金手镯调包,再转手卖出获利。11月2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吴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被判刑,但他并未改过自新,反而又动起了歪念头。今年7月23日,吴某来到通州区兴仁镇某银楼,借口购买金手镯并要求试戴,趁店家不注意用网购的假手镯将真的黄金手镯调包,窃得店内重量为30.10克的黄金手镯一个。当日,吴某将窃得的黄金手镯销赃至某首饰店,获利16500元。经鉴定,该黄金手镯价值18481元。8月1日9时许,吴某又来到该店铺故技重施,窃得店内重量为32.89克的黄金手镯一个。经鉴定,该黄金手镯价值20194元。
8月2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吴某的汽车内查扣了其前一天偷得的黄金手镯,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吴某家属代为退赃。
根据刑法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