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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的抚养费能不能降一半?”“你开着保时捷好意思说这话?!”
2024-11-18 15:21:00

  简要案情

  张某与王某育有一子佳佳,九年前,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佳佳随母亲王某生活,张某承担抚养费至佳佳独立生活为止。因张某离婚后从未支付抚养费,2018年佳佳将其诉至崇川法院。经调解,张某应给付此前所欠抚养费,另按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佳佳独立生活为止。但张某仍不如约支付,每次都是经法院强制执行才将抚养费给付到位。
  这次,张某竟然来到法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张某自称其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因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而停业,后来外出务工,平均月收入5000元。除佳佳外,他还与另外两任妻子育有其他两名子女,以现在的收入水平负担三个子女及自己的社保很困难,而王某经营母婴店有经济实力负担佳佳的抚养费用。他认为,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时,抚养费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降低为每月1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除了是某生猪养殖场的经营者外,还是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95%的股东,其名下有一辆保时捷汽车,在南通市某小区有一套房产,且在上海与父母共有房产。
  庭审中,王某作为佳佳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张某之前每次被强制执行才给付抚养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而且自己已经负担了很多费用,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标准过低。考虑到张某养殖场的实际情况,王某同意将三年内的抚养费调整到每月1500元,三年后的抚养费标准视张某经济状况再行调整。法院认为,张某名下有房产有豪车有股份,即便收入降低,也不能认定为其经济困难,其要求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1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鉴于被告自愿调低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是被告对原告的体谅,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佳佳独立生活时为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为人子女、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父母可要求降低抚养费,但实践中法官会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从严审查。本案中,张某作为父亲,理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其在离婚后,不积极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经营暂时受损,但名下拥有豪车及多处房产的情况下,即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既违背诚信原则又丧失为父之德。本案的裁判有利于鼓励亲子美德,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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