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诈骗了怎么办?”相信大多数人报警之后,会提高自身警惕性,谨防再次被骗。王某却反其道而行之,与上游犯罪分子联系后,当起电诈“工具人”。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下旬,王某在网上看到他人发布的信息,称只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做资金“代收付”,即有十分可观的收入。王某心动不已,不日便驱车前往外地与对方见面。见面当晚,王某便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交给了对方。对方立即在王某的手机上操作接收、转移资金,直至次日王某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方才作罢。期间,王某不仅在一旁配合转账,还到附近自动取款机帮对方取款数次。
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对方竟是上游犯罪分子,而王某所提供的银行账户累计进账近20万元,其中5万余元已被查实是电信诈骗资金。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某也曾是电信诈骗受害者,几年前被冒充学校老师的诈骗分子骗取4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古人云“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本案中,王某曾遭受电信诈骗,本应对电诈犯罪深恶痛绝。可其却为了一已私利,选择成为电诈分子帮凶,使得更多受害者遭受损失。王某最后也“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没有获取所谓的报酬,反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