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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空调外机对着我家窗户,这份“热气”我必须受吗?
2024-10-15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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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陆某与张某是同层楼的邻居,两家卫生间的窗户面对面,中间间距较小。2023年,陆某发现张某在装修时,在卫生间外墙下方安装了一台中央空调外机,外机体型较大,日后使用时肯定会有热风和噪音,影响正常生活。陆某与张某交涉,但张某认为原来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较小,无法安装自家的中央空调外机,且空调外机现置于自家卫生间的外立面,空调也是合格产品,未对陆某生活有所影响。双方协商不成,陆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空调外机挪至其他朝向的墙面上或预留指定机位。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机安装规范》(GB17790-2008)5.5.4.2“空调器室外机组安装”的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注: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要求的,应与相关方进行协调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案中,张某安装的空调外机紧邻原告家的窗户,客观上张某使用空调时空调外机可能在散热、噪音方面对陆某家造成一定的影响。案涉小区系老小区,法官经现场查看,张某屋内空调已安装完毕,室外安装的中央空调外机较大,已无法安置在原指定机位。目前的空调外机北边尚有余位,向北移机后,对陆某的房屋影响并不大,且根据张某提供的空调厂家的检测报告,空调外机即便产生一定的散热、噪音,亦符合国家标准,属于陆某的容忍义务的范围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崇川法院判决张某将空调外机向北平移1.5M。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邻里之间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同时,邻里之间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难免会相互影响,为了维护双方共同的利益,邻里之间互相负有在合理范围内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只有妨害超过了限度,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相邻一方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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