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一公司员工因拒绝单位安排的不合理岗位变动,被所在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昨天,经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涉事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该名员工32956元。
管先生今年52岁,是我市如东县掘港镇人。3年前,他入职江苏某气体有限公司,在某气站从事管理员工作。今年5月21日,管先生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调岗通知,要求他在5月3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并到通州湾气站报到履职。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接,则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管先生认为,自己工作认真负责,公司提出的调岗要求不合理。并且他的母亲于去年7月骨折,身体一直未能恢复,如果自己到通州湾工作,家中年迈的母亲由谁来照顾?为此,他向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希望能重视他面临的实际情况,让他留在原岗位上班。
然而,事与愿违。管先生的诉求并未得到公司积极回应,反而等来了公司发来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员工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管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公司作出的有关决定让管先生无法接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愤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根据涉事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不得滥用权力侵害劳动者权益;涉事公司对于员工的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申请人不服从调岗安排,并无不当。据此,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涉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