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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保单投保人,被执行人被判处拒执罪
2024-08-22 10:24:00

  朱某欠李某58000元一直未归还,被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朱某仍迟迟不还款,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崇川法院立案执行并向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朱某不但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反而将其名下价值三万余元的保单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子吴某。

  执行法官查明保单投保人被变更后,责令朱某将投保人变更回其本人,并明确告知变更投保人的逃避执行行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朱某仍置若罔闻。执行法官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4月18日,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履行了民事判决所涉及的全部债务。近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执行案件中,通常以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为主要执行标的,但近年来,一些具有储蓄型和有价性的保单,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和分红,完全可以成为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本案中,被执行人将其名下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投保人变更为案外人,导致法院无法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扣划,本质上属于隐藏、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接下来,崇川法院将继续对拒执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坚决捍卫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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