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向王女士借款40万
由钱先生提供担保
钱先生自身也欠王女士钱款未还清
后续,钱先生转账24万元给王女士
但未备注是还哪笔借款
这笔还款算谁的?
简要案情
赵先生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王女士借款40万元,钱先生为其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赵先生未能全部还清,经王女士多次催要,二人重新签订一份结算协议,载明了还款明细,其中特别记载了“钱先生已代赵先生转账24万元给王女士”的内容。后赵先生还清了剩余欠款。
不久后,王女士因为另外一笔借款起诉了钱先生,法院在查明事实过程中注意到上述24万元的还款记录,在庭审过程中,钱先生称该笔还款系自己与王女士之间的借款关系,与其他人没有关系。法院遂认定该24万元系钱先生自身借款的还款。
王女士认为自己先前与赵先生签订的结算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返还24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方面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王女士主张与赵先生签订结算协议的基础是担保人钱先生向其支付的24万元作为本案借款的还款,但钱先生在相关案件及本案中均否认了这一点,钱先生多次强调是用于归还其本人与王女士之间的借款,该主张亦被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故法院认定王女士在作出上述结算时确实存在重大误解,该行为非其故意而为,并造成了巨大损失,王女士有权主张撤销上述结算协议。关于撤销期限,王女士于2023年12月提起诉讼,结合其与钱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终处理结果为2023年11月28日,应当认定王女士的撤销权没有消灭。最终,崇川法院判决撤销该结算协议,赵先生应归还王女士24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即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知上的显著缺陷,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一、重大误解必须是行为人因误解而为的意思表示,其表示行为以错误认识为基础,从而导致内心真意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二、行为人发生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需要综合考虑误解的对象是否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误解是否对当事人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等;三、重大误解的原因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而不是被欺诈或其他不正当影响造成。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为保护行为相对方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信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为督促行为人尽快行使权力避免双方损失过大,为撤销权赋予了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以及撤销权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其中的五年时限为最长期间,即无论行为人何时知晓撤销事由,不得再提起撤销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