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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93把,主动上交,集中销毁!
2024-07-15 16:34:00  来源:启东政法

  为深入推进2024年全省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提升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积极性营造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连日来启东公安组织警力深入街道、社区、乡村、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单位广泛张贴通告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78日,启东市东海镇某刀具厂负责人通过派出所张贴的《通告》联系到公安机关,表示有一批之前生产的疑似管制刀具要主动上交。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东海派出所赶赴现场后,该单位负责人主动将纸箱包装的刀具提供给民警,经清点,共计93把刀具。经测量,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大于150mm,系管制刀具。后民警对93把刀具登记造册,后期将集中销毁。 

  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根据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规定,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 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尖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砍刀】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携带管制刀的危害 

  携带管制刀具不仅对个人安全构成威胁,也严重影响社会的治安秩序。在冲突或情绪激动时,管制刀具极易成为伤人的凶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1.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购买、不携带、不使用管制刀具。 

  2.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非法携带、销售管制刀具的行为,请及时向警方举报。 

  3. 让我们共同携手,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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