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与电瓶车相撞,电瓶车驾驶员重伤成了植物人。昨天,启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肇事汽车无商业保险,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时自掏腰包95万余元。
2022年1月,万某驾驶汽车与陶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陶某受伤。事发时,陶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交警部门认定,万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陶某因意外致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弥漫性轴索损伤、颅内多发脑挫伤伴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万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陶某近亲属就赔偿问题与万某协商未果,以陶某名义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未佩戴头盔虽然并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陶某在事故中头部严重受伤,而佩戴头盔就是为了保护颅脑、抵御外力对于颅脑的撞击,避免严重受伤,故陶某的受伤程度与其自身未佩戴头盔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自担部分损失。
由于车辆未投保商业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余元,万某赔偿95万余元,陶某自担损失10多万元。
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万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