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宝的充电显示灯
近期,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件。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跨省涉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实现了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确保罚当其错、罚当其责,杜绝“不刑不罚”。
2023年1月8日,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经营一家电子产品店的陈某乙,遇到客户到店询问有无便捷、伪装成充电宝的录音录像设备。陈某乙曾在某APP看到过类似产品广告,便找到广告发布人陈某甲,以985元的价格订购5只充电宝型拍摄设备。接到订单后,陈某甲便联系了上家卢某,卢某联系其上家张某,最后张某将其从欧某处购买的充电宝型拍摄设备发货给陈某乙。陈某甲、卢某、张某、欧某4人则从中赚取差价。
2023年2月,海安一市民报警称有人购买充电宝型拍摄设备,经侦查,海安市公安局在广东抓获了卢某。为斩断上下游非法销售链条,2月至8月,民警顺藤摸瓜抓获欧某、张某、陈某甲以及陈某乙,并在陈某乙的店内查获待出售的5只充电宝型拍摄设备,经鉴定,上述拍摄设备均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10月,卢某的另一个下家周某主动归案。
2023年12月4日,海安市检察院受理了这起6人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件。经审查,6人在未取得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023年12月27日,对卢某、欧某、张某等其他5人依法以涉嫌非法出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陈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犯罪未遂等情节,可以免于刑罚,该院对陈某乙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对陈某乙“不刑”不等于“不罚”。2024年1月5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陈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随即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受案后,行政检察官全面审阅了刑事卷宗,重点审查了陈某乙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处罚必要性和时效性。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陈某乙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存在去向不明风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部门联合发布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以下简述“规定”)中第二条“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核实,陈某乙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根据规定第九条,其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综合考虑陈某乙住所地、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地均在广西南宁青秀区,海安市检察院认为应由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海安市检察院在征求广西南宁青秀区检察院的意见后,通过检察专递邮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并委托其代为送达。
1月16日,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陈某乙经营的电子产品店展开调查,并于1月31日对其立案查处。2月29日,广西南宁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乙经营的电子产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元。
就在对陈某乙作出行政处罚的同一天,该案另外5人因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千元不等。5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除充电宝外,车钥匙、插座等物件都可能内藏窃听、窃照设备,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风险,请大家在陌生环境中提高警惕,同时自觉抵制使用该类设备。如遇到被窃听、窃照的,请及时报警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