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某机械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
2023年12月20日,某机械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
张某看到通告后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某机械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张某对此解释为带吃剩下的馒头或装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某机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视频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某机械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某机械公司在厂区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因此,某机械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某机械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某机械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晓光介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良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名誉权,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