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宁波公司又以出现新的事实为由,再次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南通公司返还货款。南通公司收到诉状副本后,称面料是凭样品买卖,符合约定,并提起执行异议,要求继续执行。因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定期限,法院驳回了南通公司的异议申请。南通公司向南通中院提出复议,南通中院也维持了崇川法院的裁定。
承办法官李晓晴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过多个审执程序,如果再重新诉讼,不仅程序“空转”,还消耗双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不利于纠纷高效化解。在仔细查看前面审判、执行、执行异议案件的卷宗后,发现南通中院在执行异议案件中曾组织过双方调解。与此同时,原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王风华已调至民二庭担任庭长。考虑到双方的分歧主要产生在前案判决是否能执行这个问题上,李法官便联系王庭长一同开展调解工作。王庭长从签订合同的瑕疵和封存样品未经双方确认等方面同原被告进行分析,并释法说理。经过两位法官面对面、背靠背多轮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面料归南通公司,南通公司扣除一部分货款作为对损失的补偿后,其余货款返还给宁波公司。
近日,南通公司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返还了货款,崇川法院收到了宁波公司邮寄来的解封申请,这起历时两年多,经历了多种审执程序的买卖合同纠纷真正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