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丢失无法定损,法官进企勘验取证
为查明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丢损货物价值,近日,通州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邓建华,法官助理胡晓敏前往原告郭某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4日,鲁某委托被告某物流公司运输一批非开挖紫外光固化修复软管,并告知某物流公司因软管性质特殊需叠放整齐并用木箱包装。12月6日,某物流公司将软管送至指定地点,原告郭某现场验收时发现某物流公司未对软管进行包装,软管亦未整齐叠放,导致该批软管在运输途中全部报废,无法使用。因郭某拒收,某物流公司遂将软管拉走。郭某向某物流公司理赔遭拒后诉至通州法院。
法院审理
邓建华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加之软管丢失,无法定损,导致调解工作一度停滞。
之后,邓建华仔细翻阅卷宗后发现,原告提供的快递电子存根上记载了软管重量,在跟双方确定了托运软管的规格型号后,邓建华提出由原告提供同种类软管,根据同种类软管的重量、长度,计算每千克软管的长度,再按照每米软管的价格测算出案涉托运软管价值的方案,该方案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认可。
此次勘验取证,为下一步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今年以来,通州法院民二庭始终坚持实质化解纠纷理念,打造“诉前调解+诉中叠加式调解+判前、判后释明”一体化解纷模式,推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机制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