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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的报废摩托车撞了人,原车主承担连带赔偿
2024-05-15 10:53:00

  被淘汰的摩托车,将其转卖还是丢弃?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转卖废旧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张某家中有一辆废旧摩托车,早已达到报废标准,其为图方便,按废品价以700元卖给了某二手车行。车行将摩托车修理后以约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 

  20228月,王某驾驶该摩托车将行人李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该车无保险,李某将王某、原车主张某和某车行一并诉至法院索赔。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其所驾车辆系机动车,因其未购买交强险,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80%比例赔偿。张某、某车行以买卖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释明,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切勿贪小便宜或图方便将车辆随意处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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