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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物流配送员受主管指示“刷单”被解雇 公司被判赔偿17万元
2024-05-07 12:29:00  来源:启东政法

  工作中你是否遇到过领导不合理甚至有悖诚信的指令?若遇到你会怎么办?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受主管指示被迫“刷单”遭辞退的纠纷案件。 

   

  李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配送员。2022528日、67日,李某所属营业部主管为完成当天工作指标,指示李某“刷单”,表示完不成不能下班。李某无奈操作到付订单7单,造成公司运输损失60余元。20227月,物流公司发现了李某的“刷单”行为,指派员工田某找李某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同年9月,物流公司在征求其母公司工会意见后,认为李某在职期间存在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某被辞退后,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他认为,自己是被迫“刷单”,情节轻微,也已经赔偿了损失,而且自己被认定为最终责任承担者,主管仅被行政记过,公司显然没按照责任大小公平处理。 

  仲裁委认为,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刷单”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但李某系受主管指示安排,具有受胁迫性,并非主观刻意。物流公司仅对主管行政记过,对李某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过罚失当,显失公平。 

  法院另查明,2015年,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李某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20133月版)。2022年,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删除了上述条款。法院认为,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新版《员工手册》规定“为了增加业绩虚假交易、刷单等不诚信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属于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变更条款,但物流公司没有进行培训及说明,其以变更后的条款处罚李某,依据不足。参照物流公司曾在劳动合同中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界定为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的行为,李某所造成的损失显然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判决物流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17万元。 

  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判决并非支持李某“刷单”这一违反诚信的行为,而是基于物流公司在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条款变更时未能告知员工或对员工进行培训说明,此后又以变更后的条款为依据作出处罚,属于依据不足,而物流公司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又显失公平,法院据此认定系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拥有用工管理权,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限度等原则。一是要有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二是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处罚时应基于充分事实证据,且兼顾员工对其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用人单位应当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平衡,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岗位工种等,制订具有可操作性、宽严相济的规章制度。只有对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对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才可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在员工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企业应依法固定证据,根据员工行为性质及损失程度合法合理行使管理权,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理,并依程序告知处罚决定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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