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南通
金融纠纷高效化解新路径——启东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2024-05-07 12:18:00  来源:启东政法

  “有了法院出具的《预查废证明》,我们可以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债务核销,节省了不良债务处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在收到《预查废证明》之后,某银行代理人说道。 

   

  为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执源治理工作纵深发展,近日,启东法院就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向相关银行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相关银行直接以该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务核销的依据,有效缩减了银行不良债务处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2024428日,某银行向启东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盛某偿还贷款本息八万余元。在立案审查阶段,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盛某在启东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关联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传统模式,银行虽知道盛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仍需经过执行程序,凭借法院出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方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但这一过程费时费力。 

  “预查废”机制启动后,启东法院在执行立案阶段即加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审查,发现债务人因他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法院已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则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此证明进行债务核销,有效避免了为取得核销依据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提高了化解不良债务的效率,同时也减少了“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在此提醒,《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法院建立了“预查废工作台账”,定期对该类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立即强制执行。 

  下一步,启东法院将进一步深化与辖区金融机构沟通,不断完善“预查废”机制,持续深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