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棍棒底下出孝子”
“三天不打,上房揭瓦”
这样的话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自己家的孩子就能随便揍?NO!让检察官带你一起了解依法带娃的那些事。
误区一:打孩子不犯法
儿子:老爸,我这次考试没及格!老师让我喊家长去学校……
老爸:臭小子,我鸡毛掸子呢!看我怎么揍你!
或轻或重的体罚,被许多家长当作管教孩子的一种方法,但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灵都会造成一定的创伤。我国现行法律已对体罚、虐待等家庭暴力行为及后果做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误区二:我自己的小孩永远都别想逃出我的手掌心
儿子:老爸别打我了!
老爸:不打不成器!我打你天经地义,别想跑!
孩子并非父母的附属品,而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思想、成长轨迹。父母能给予孩子的是无条件的爱和正确的教育,而不是思想和行为的控制,更不是肆意的打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如果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原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要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误区三:不管我怎么打孩子,法律都不能拿我怎么样
儿子:老爸,你要打伤我了,后果很严重的!
老爸:真的假的?别吓唬我!
家长对孩子的管教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规范与引导,如果管教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殴打小孩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典型案例一:
曹某某生前主要跟爷爷奶奶生活,后因上学搬来与母亲同住。2019年2月至4月间,胡某某照顾曹某某日常生活、学习中,经常因曹某某“尿裤子”“不听话”“不好好写作业”等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体罚曹某某,并多次使用苍蝇拍把手、衣撑、塑料拖鞋等殴打曹某某。
2019年4月2日早7时许,胡某某又因曹某某尿裤子对其责骂,并使用塑料拖鞋对其殴打,后胡某某伸手去拉曹某某,曹某某后退躲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检验,曹某某头部、面部、背臀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中,右大腿中段前侧两处皮肤缺损,达到轻伤二级程度。胡某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离婚后,长期将女儿被害人桂某某(殁年10岁)寄养于其姨妈家中。2019年12月,李某将桂某某接回家中,与其同居男友被告人杨某共同生活。李某与杨某时常采用打骂手段“管教”桂某某。2020年2月6日中午,因发现桂某某偷玩手机,李某、杨某便让桂某某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至2月8日中午,并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桂某某进行体罚,期间仅让桂某某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在客厅地板上睡了约6个小时。2月8日14时许,桂某某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李某、杨某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桂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桂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全身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官说
在“国际不打小孩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检察官想对广大家长说:管教不等于体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把握好尺度,依法带娃,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必要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孩子多一些引导和尊重,多一点耐心与宽容,让孩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心里有爱,眼里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