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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纷争拖延父母“身后事”,能否合葬谁说了算?
2024-03-26 10:09:00  来源:崇川政法
 

清明将近,扫墓踏青、祭奠逝者是沿袭千年的传统。而李女士姐妹俩却因父母骨灰不能合葬而发愁,为此还与亲兄弟闹得反目成仇。近日,崇川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人格权纠纷。

原告李女士姐妹俩与两名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四人的母亲于早年去世,安葬于市区某公墓。父亲于去年11月去世后,两个女儿想将父亲骨灰与母亲合葬,却遭到两个儿子的阻拦,两子拒绝提供墓地证,不配合办理父母合葬事宜,四子女多次协商未果。父亲去世后迟迟不能下葬,长女李女士与妹妹作为原告将两兄弟诉至崇川法院。


唐闸法庭法官助理韩敏接手该纠纷后,感觉这种有违常理之事必有蹊跷。便先与原、被告电话沟通,随后又到双方所在社区居委会走访,得知了纠纷原委:两被告拒绝配合父母合葬,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还在世时,儿女就因父母的存款等问题发生过纠纷,父母去世后,又为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争得不可开交。四个子女发生过口角纠纷,互有损坏财物行为,还曾引发过名誉权诉讼。

韩敏意识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双方积怨较深,多年来积攒的矛盾经这次“骨灰”事件再次升级。原被告四人都已年逾七旬,纠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化解,老父亲下葬恐将无限拖延。


前两天,韩敏来到社区居委会,小小的会议室临时成了巡回法庭,社区民调人员也受邀参加调解。

“你们兄弟俩为了争一点点抚恤金,就不配合父母合葬,父亲的骨灰至今还寄存在别处,真是毫无孝道!”大姐李女士一上来就拍桌子。

“当初你们姐妹俩都不跟我们吱一声,就把父亲从养老院接走,老人家病危都没告诉我们!合葬肯定是要合葬的,但想让我们无条件配合,门儿都没有!”四弟针锋相对,激动得额头青筋暴起。

“死者为大!你们姐弟四人闹到这个局面,父母泉下有知都不能瞑目吧。”韩敏语重心长地说,“夫妻合葬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伦理,作为子女不能因为财产争议,影响父母的‘团聚’。老人去世后得不到安葬,是对他的极不尊重。”

社区调解员也解释道:“临近清明,早日合葬骨灰,你们去祭奠也方便些。‘生养死葬’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一家人哪有多少深仇大恨,当务之急是让父亲入土为安。

 

考虑到若财产分割不妥,眼下的矛盾无法实质性化解,韩敏耐心倾听双方“算账”,在厘清了所有脉络后向他们介绍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对公平的分割方案,双方的对立情绪终于有所缓和。最终,四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在清明节前安排好父亲的骨灰与母亲合葬事宜,对父亲名下的丧葬费、抚恤金等按份分割。 

法官说法

因父母去世后骨灰合葬问题引发的纠纷比较少见,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也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近亲属之间因安葬地点、方式等骨灰安置事项发生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法院应当从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维护死者尊严,尊重民间习俗角度出发,同时参照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丧葬传统习惯来处理。“生养死葬”符合中华民族孝道文化传统,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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