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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基本农田能否挖塘养虾?签了合同是否有效?
2024-01-19 08:54:00

  在基本农田上开挖池塘养殖鱼虾,不承想收到整改通知书,之前签订的协议也被认定为无效。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村委会与王某签订《项目农业投资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200多亩土地转租给王某,只能用于发展罗氏沼虾养殖,流转租赁期限为5年。王某租赁土地后,在未告知养殖户关于养殖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将土地转租给众多养殖户用于养殖南美白对虾。其中,王某与刘某签订《养殖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起至2027年止,实际租赁面积为27亩,租金为每亩每年1200元。同日,王某与刘某签订《搭建大棚承包协议》,约定王某给刘某搭建水产养殖大棚27个,每个大棚价格为1.8万元。 

  同年,政府部门发布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相关意见,明确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白对虾。因违规养殖,养殖户们投入的池塘设施设备被全部拆除。经调查,王某转租的两百余亩土地大部分都是基本农田。 

  刘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违反诚信原则,隐瞒明知不能养殖南美白对虾的事实,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搭建大棚承包协议》无效,并退还租金、赔偿投入养殖的损失。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不管是村委会将土地出租给王某用于养殖,还是王某将其承租的土地转租给刘某用于养殖,均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案涉合同、协议无效。最终,法院判定王某返还刘某租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告诫着我们要珍惜赖以生存的土地,不要破坏耕地资源,才能造福子孙后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耕地红线作为我们的生存线,关系到农民的生计,也影响着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耕地资源,这样才能可持续发展。 

  我国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认定租赁合同因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依法制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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