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遇到红白喜事、农忙作业、建造新房等,亲戚和周围邻居等都会自发过来“帮工”。而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赔偿问题该怎么算呢?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帮邻居料理丧事却不慎被鞭炮炸伤眼睛引发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家中办理丧事,由专门从事丧事服务的老张承办丧事事宜,小李作为近邻前去帮忙系出于邻居情谊的无偿帮工行为,可以认定小王和老张系被帮工人及受益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尤其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以和为贵。小李为邻居小王的利益无偿提供帮助,体现的正是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小王和老张作为受益人理应弥补小李的损失,对其损害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相关事实各方均难以充分举证,但当地有主家一方燃放爆竹的一般习俗,小李无偿帮忙燃放爆竹为主家考虑、为主家利益,是可以确认的。小王作为小李帮工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对小李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张作为丧事承包方既未安排运送人员将鞭炮交给本家处理,亦未自行安全处置,放任他人擅自燃放,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小李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小李明知夜晚视线较弱,更应提高自身注意义务,对于威胁自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谨慎而为。且小李未经丧事承包方及本家的邀请,在未确保他人及自身安全的情况擅自燃放鞭炮,其未能避免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小李自行承担50%的责任,小王、老张分别承担20%、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义务帮工致使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帮工关系进行界定,目前法院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当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时,要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如果帮工人是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对帮工人进行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依法追偿。另一方面,如果被帮工人曾经明确拒绝帮工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以鼓励和提倡。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希冀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与此同时,帮工人务必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帮工事宜量力而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自身或者他人的安全;被帮工人也要尽到合理的关注和提示义务,根据实际情况,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