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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改装电动自行车飙车致人死亡,车主赔了上百万,车行赔了12万
2023-12-15 08:54:00

  根据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但有些车主却无视规定,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将车辆摇身一变成为“脱缰野马”,大大增加了行驶的危险性。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改装电动自行车引发的致人死亡案件。

  案情介绍

  去年3月的一天,徐某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以79km/h速度通过某交叉路口时,与通过路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亲属将徐某和某电动自行车车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刑事另案处理)。 

  案件审理中,徐某称,肇事车辆在被告车行改装了电机、控制器、电瓶。车行经营者则表示,徐某仅购买了旧电机,改装由徐某独自完成,而且车行也为该车辆进行了限速,最快只能开45km/h。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侵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车行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首先,车行作为电动车经销商,应当知晓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无论电机由谁安装,车行也应当知晓徐某所购电机的用途和车速,但其作为经营者却没有及时阻止,明显存在过错,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扩大损害的风险。 

  同时,法院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虽然车行并未整车销售,但电机是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也是决定车辆速度的重要环节,车行明知徐某购买电机的用途,且购入时间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后。同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在此情况下,车行仍然出售电机,应当认定其所售产品导致缺陷存在。 

  法院认为,虽然导致事故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徐某未安全驾驶,但事发时徐某所驾驶的车辆速度达到79km/h,案涉车辆的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酌情判令徐某赔偿107万余元,车行赔偿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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