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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替父“报仇”,放火烧了对方面店,男子犯放火罪获刑三年
2023-11-07 08:49:00

  启东一男子唐某听说父亲与人争吵互殴后,心生报复歹念,竟向对方门店里丢入燃烧的鞭炮,导致门店起火。近日,启东法院该院审理了这起放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31日17时许,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唐某松因租赁纠纷发生争吵并互殴。当天18时许,唐某得悉唐某松殴打其父亲后,先买了一卷鞭炮,然后带着陈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唐某松经营的面店。后由陈某抱腰举高,唐某将鞭炮(小挂鞭)的一头通过破碎的门市后窗抛进室内,将另一头用随身携带的香烟点燃后离开。唐某等人在发现门市内产生浓烟后返回现场附近,同行人员发现有火光提醒是否需要报警,唐某称没事,之后离开。18时48分许,群众发现火情后报了警。消防很快接警赶到,成功将火扑灭。经鉴定,唐某松店内损失价值共计5334元。 

2023年1月1日,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曾在启东市某川菜馆内遇见被害人唐某松,出于报复心理,将一盆毛血旺泼洒在唐某松身上,后又使用餐具砸唐某松,事后唐某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法院判决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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