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全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办理、南通市院第七检察部指导的仲某等人非法排放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入选。
近年来南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检察公益诉讼紧密协作,多部门协同机制成熟,高质效发展态势为社会各界认可。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仲某等人在明知镀镍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进行非法偷排。海门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工作中掌握这一情况后,及时立案调查,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启动磋商程序。
经采样检测,涉案车间、车间外地坑中的镍、锌、总铬含量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属于有毒物质。
经鉴定,仲某等人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费用总计85万余元。2020年12月22日,海门区检察院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公安局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与本案当事人开展集中磋商。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赔偿义务人进行释法说理,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政策进行宣传解读,提升赔偿积极性。房东刘某某、加工点责任人郭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当场签订赔偿协议4份,53.2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缴纳到位。
2021年6月,仲某被抓归案后,海门区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前往如皋开展磋商。因仲某表示无经济能力承担赔偿,未能达成磋商一致意见。
由此,海门区检察院建议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报经南通市检察院审核支持。据此,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2月,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由仲某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就违法排放行为公开道歉。
2023年5月26日,海门区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至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汇报,经过激烈的角逐,通过专家评议并社会公示,本案最终获评全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