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布对被执行人拘留14天,并将他送进了拘留所。可他怎么才在里面待了7天就出来了?
陈某夫妇向某信托公司借款75万元,就该笔借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证保险,并将名下位于启东的一处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因到期未偿还,保险公司代陈某夫妇向某信托公司偿还了借款。随后保险公司诉至崇川法院,向陈某夫妇追偿。法院判决二人偿还7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险公司可就陈某夫妇名下房产在拍卖、变卖范围内优先受偿。
陈某夫妇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于是保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崇川法院发出执行公告,督促占有人限期迁出,将房屋交付法院拍卖。但公告到期后,陈某夫妇仍未履行义务,也未将房屋交付法院处置。执行法官再次联系时,发现陈某已将法官电话“拉黑”。
拒不交房,是否启动强腾程序?执行法官考虑到该房产上设有三个抵押,市场价值与抵押金额大致相当。如果强腾,公证费、开锁费、搬家费、保管费等费用支出较大,不利于债权实现,而且强腾需要拟定预案、付诸实施、协同配合,也耗时较长。“陈某原来的工作辞了,新的工作地点不知道在哪儿?”此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一句牢骚提醒了法官。
执行法官迅速至人社局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查到陈某新入职了一家保险公司。在陈某前往某汽车4S店谈保险业务时,将其强制传唤至法院。但陈某态度依然坚决,不仅没认识到错误,还表示拒不腾空交付房屋。经多次释明,其仍不悔改。崇川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4日。
拘留当天,陈某通过监所民警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经联系其妻子将房屋腾空交付法院处置,希望法院能够解除对其拘留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法官考虑到陈某被拘留后,其家人主动将房屋腾空交法院处置,且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故在第七天对其提前解除拘留。目前陈某夫妇名下这处房产正在拍卖中。
“拘留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不仅是为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为了杜绝被执行人钻空的侥幸心理。”崇川法院执行局局长黄立威表示,他们将继续狠抓主责主业,主动把公正与效率落实到执行工作全流程各方面各环节,维护法治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