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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手宝马”被几次调表,“接盘侠”起诉要退车,为何被法院驳回?
2023-08-15 09:34:00  来源:崇川政法
 

去年5月,杜某通过朋友介绍花34万元购买了仇某的宝马轿车,仇某当时出具了由“268V车况检测专家”出具的《检测认证评估报告》,载明里程数为45000公里。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签合同。

根据行驶证记载,该车辆在2018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几经转手,分别在六个人名下登记过。仇某当时以34.5万元的价格从上位卖家处购买到这辆“六手”宝马,之后还花了2万多块钱装修了车辆。

去年10月,杜某发生交通事故去某4S店维修时,4S店告知其车辆存在调表现象,里程数已接近10万公里,且在2022年5月之前存在多次调表行为。杜某气不过,一纸诉状把仇某告到崇川法院,要求判令仇某存在欺诈行为,撤销买卖合同并退还购车款34万元。

诉讼中,原告杜某为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调表行为提供了三种数据:一是“车300专业版app”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里程记录存在多处异常,其中2021年10月为9万公里、2022年5月为5万公里、2022年11月为64491公里。二是在某宝马4s店维保时该店出具的维修历史数据,载明2021年6月17日里程数为95967公里。三是“查博士app”出具的检测报告,里程记录载明2019年8月为84929公里、2019年9月为3万公里、2021年6月为95967公里。被告仇某对上述三种数据均不认可,认为数据来源、形成过程无法确认且相关数据自相矛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买卖虽无书面的合同,但形成了口头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确认。原告杜某在诉讼中明确主张撤销买卖合同以及仇某返还购车款34万元的依据为仇某存在欺诈行为。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仇某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仇某在出售车辆时向原告杜某提供了相关评估报告,杜某在购车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当时认可了该报告。后杜某自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相关里程数据,仇某在诉讼中虽不予认可,但结合多种数据的存在,案涉车辆存在里程数调整的事实不可否认。

杜某主张仇某在出售车辆时实施了调表的欺诈行为,主要依据是检测报告以及车辆在仇某名下的登记时间等,但依此并不能直接证明仇某在售车时实施了调表的欺诈行为,即调表行为发生在何种时间、何人之手,杜某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不能认定仇某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行为,杜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另查明,仇某经营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相较于杜某,应具备相对更多的有关汽车的理论知识,汽车是否存在调表的情况,仇某应尽到更全面的审查义务,故法院认为仇某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其违约之程度并不致合同效力之否定。

最终,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二手车买卖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手车市场鱼龙混杂,调表、泡水车、重大事故车等情形屡见不鲜,买家务必谨慎选择。民事纠纷中认定欺诈主要以欺诈行为和欺诈故意作为争议点,即卖家存在调表等欺诈行为且对此明知。因此,买家在购买二手车时尽量要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详细列明车辆的真实情况和纠纷解决方式,并要求卖家对车况进行详细说明和保证,比如有些卖家会承诺“保证公里数实表”。双方尽量找更加专业的检测机构(如品牌4S店)对车辆进行全面的评估,否则作为原告,想要证明被告存在欺诈需要承担相对更严苛的举证责任,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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