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系某送变电公司员工。2021年2月3日,因收料员黄某取货时未能控制好堆高车车速,导致刘某被堆高车撞倒受伤。2022年1月5日,刘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3月,某送变电公司作出奖惩决定,认为刘某、黄某在作业过程中未识别风险,造成事故的发生,给予两人通报批评并处每人罚款3000元,取消两人当年所有评优资格,1年内岗位和岗级不得晋升。刘某对此不予认可,请求某送变电公司返还罚款3000元。
【评析】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应当合法、合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罚款是指一方凭借一定的强势权力对另一方经济利益或财产权的剥夺,以达到某种惩戒的效果。非因法律规定或授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罚款措施。而对于公民权利的剥夺,一般只有公权力机关才有资格行使。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并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其没有资格对劳动者给以经济利益的剥夺,处以罚款。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相对于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企业罚款实质是剥夺或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法。
当前,一些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以经济罚款代替考核衡量的情形。企业“罚款”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用经济手段管理劳动者的,可以依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内部考核制度进行处理,将违纪行为纳入劳动者考核制度,通过不发或者少发奖金(绩效奖)等方式处理。故本案中,某送变电公司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其罚款行为违法,应予纠正,其应当返还刘某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