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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予撤销
2023-07-14 10:20: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员工。201682日,周某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18年被认定为智力残疾人,监护人为其妻子顾某。2020921日,周某在顾某陪同下至公司签署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职。同日,该公司与周某签署《协议书》,载明周某在主动辞职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由该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周某向公司出具收条。后周某主张《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评析】 

  在民事活动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形式。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时,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赋予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从而保障公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周某构成工伤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应当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周某与该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仅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远低于法定标准8万元,显失公平,故对周某请求撤销该协议应予以支持。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补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协议时,不得在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释明可获得赔偿的数额,履行告知义务,除非劳动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做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否则协商的数额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益相差甚远,存在违背公平原则,可能导致协议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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