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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劳动合同可视为书面形式
2023-07-04 10:54: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于某于20201210日通过某物业公司面试后,任该公司项目物业秩序部程序员一职。20201217日,物业公司向于某出具《电子签名使用授权书》,明确将使用电子签名完成所有相关文件的签署。随后,于某填写了入职须知,书面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当日,物业公司人事李某通过微信向于某发送扫码入职二维码,双方进行电子合同的签署,于某微信回复同意,随后回复完成扫描。同日,于某在劳动合同签收单上书面签字确认已收到劳动合同。202237日,于某离职,其认为某物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1105元。 

  【评析】 

  随着电子数据技术的日益发展,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网页、电子文档等各种电子信息进行交流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通过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已然成为一种新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应当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于某办理入职手续时要求其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于某同意并完成电子合同的签署,在劳动合同签收单一栏中明确也已收到劳动合同,据此认定于某已根据公司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某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故对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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