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居住权优先于财产性权益
刘明从姐姐那儿继承到半套房产,却没法顺利入住,因为房子的另一半份额归姐姐的前夫,对方表示,自己除了这套房子外没有其他地方可住,而且根据离婚协议,房子是留给两人女儿的,女儿也同意自己住。房子到底谁能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刘明的诉讼请求。
张斌与妻子刘芳育有一女张燕。2019年年初,张斌与刘芳调解离婚,对两人共有的一套住宅房屋,双方约定,“二人在世时只允许本人居住,不得出租、出售或转让,禁止借给他人居住;二人身故后,交由女儿继承。”
2020年3月,刘芳因患病需要治疗,要求女儿张燕支付医疗费,但遭到张燕拒绝。同年6月,张斌和刘芳再次约定:“若将该房屋出售,收益二人各得50%;协议签订后二人均不得在该房屋内居住,且不允许其他人居住。”随后,二人均搬离该房屋。同年9月,刘芳在弥留之际留下遗嘱,载明其去世后房屋的50%产权归弟弟刘明所有,并由刘明负责料理丧葬等事宜。
2022年9月,年过六旬的张斌因无其他居所,就打算回到与刘芳共有的那套房屋内居住。对此,张燕表示同意,但刘明却跳出来阻挠。
刘明向南通开发区法院起诉张斌父女,其表示,依据姐姐的遗嘱,自己享有房屋的50%所有权,对该房屋享有同等居住权,要求张斌交付房屋。
张斌则认为,根据其与刘芳的离婚协议,房屋应由女儿张燕所有。
南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刘二人在离婚时关于该房屋的约定可以视为将该房屋赠与张燕。但是在刘芳患病期间,张燕作为受赠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刘芳作为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刘芳在2020年6月与张斌的再次约定视为行使撤销权的表现,刘芳仍享有该房屋50%的权益。刘芳在订立遗嘱时思维清晰,具有意思表达能力,所作遗嘱符合形式要件,故刘芳在遗嘱中对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进行处分的行为合法有效。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刘明因遗嘱而对该房屋享有权益,但是无法中从遗嘱中得出其享有居住权益的结论,且刘明具有住所。因此,刘明对该房屋的权益指向为财产性权益,若该房屋变卖,则刘明享有出售价款的50%。无论张斌对该房屋享有50%的权益是基于对张燕的撤销赠与,还是张燕接受赠与后取得房屋权益,张燕均同意张斌居住使用该房屋。鉴于张斌除该房屋外并无其他房屋居住,依据民事权益位阶,张斌对该房屋享有的居住权,优先于刘明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据此,法院驳回了刘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明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