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严某夫妇因欠付某公司债务到期未偿还,被诉至崇川法院。二人主动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岂料仅履行少量款项后就拒不履行剩余债务,于是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崇川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安市的某处房产和一辆宾利牌轿车,但不动产上设有最高额抵押,即使处置后亦无余款可供某公司受偿。执行法官多次与周某、严某联系,督促履行义务,两人一再敷衍,车辆也一直未向法院交付。
6月14日,执行法官到海安查找周某、严某,并调查其财产情况,但被查封的房屋内仅有其儿子小周,小周表示周某、严某下落不明,他也无法联系上。执行法官进屋后,未发现屋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准备离开。下楼时,法官瞥了一眼地面停车场,脑中快速梳理了一遍出发前已核实的财产信息,突然发现一辆宾利车的车牌有点熟悉。
随后,法官用随身携带的移动执行设备核对了车辆信息,确定该车就是周某名下的豪车,当即现场办理了扣押手续。小周在明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还试图阻拦。执行法官向其释明法律,告知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让其通知周某、严某到法院接受进一步处理。小周遂离开现场,豪车被扣回法院。
6月15日下午,严某主动联系法官并来到法院,经与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当场履行了剩余执行款,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崇川法院执行局将继续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狠抓执行质效,加大执行力度,有效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