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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能否成为“免责金牌”
2023-05-19 10:00: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何总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竟向分公司负责人追偿?内部承包的外表下隐藏了什么样的利益关系?一纸协议是否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免责金牌”?近日,如东县法院民一庭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缘起:一纸内部承包协议

  200735日,大江公司与石某签订《大江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书》,由石某承包大江公司在南京市设立的分公司。200742日,大江公司南京分公司登记设立,负责人为石某。2008年初,小河公司承包某小区相关建设工程,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大江公司南京分公司。后因工程拖欠民工工资,小河公司经法院判决支付了拖欠工资。小河公司将大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垫付款项。经法院审理判决,大江公司向法院支付执行款888568元。现大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石某赔偿因违法转包造成的工程款损失及相关费用。 

落槌:挂靠关系水落石出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并非大江公司的员工,其与大江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协议,由石某自行设立大江公司南京分公司,并承担所有费用,表明大江公司与石某之间无产权关系。结合大江公司向石某提供承接工程的资质文件以及石某向大江公司上缴管理费的约定来看,应当认定大江公司与石某之间的关系名为内部承包,但实为石某作为没有任何资质的自然人,借用大江公司的资质,以大江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双方之间的关系实为挂靠。双方间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大江公司为了赚取管理费,与没有资质的石某签订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协议,放任风险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石某明知法律法规禁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仍借用大江公司的资质,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因此法院综合大江公司及石某的过错,酌定石某应当承担7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大江公司自负。二审法院亦维持了该判决。 

“内部承包”与“挂靠施工”那些事儿

  本案涉及到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标准。由于两者在外形上存在类似或相同之处,如都采取下属施工队或项目部承包的形式,内部承包人或挂靠人都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等,因此容易模糊界限。但挂靠行为为法律明文禁止,而内部承包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因而二者的区分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讼争的焦点问题。 

  与内部承包相比,挂靠具有以下特性:一是主体资格具有依附性;二是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性;三是挂靠经营行为具有持续性;四是合作关系具有复杂性;五是挂靠关系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虽然大江公司与石某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但大江公司南京分公司系由石某个人出资设立,石某亦非公司员工,结合协议书中约定大江公司提供资质、石某独立自主经营、上缴管理费等内容,可以认定石某与大江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案涉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考虑到大江公司系专业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其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案涉内部承包合同,并在经营中疏于对挂靠人的管理及监督,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大江公司自行承担30%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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