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4200元,但员工与总公司领导口头协商月薪为1.6万元,每月发放1万元,余下的年底一次结清。当员工离职时,公司却拒绝支付之前未发放的部分工资。这钱还能要回来吗?南通中院审结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21年3月,小孙入职盛强公司,盛强公司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200元或超过4200元。而实际上,小孙与总公司股东老周口头协商月薪为1.6万元,每月按1万元发放,其余6000元于年底一次结清的形式发放。2021年4月,老周就与小孙口头约定的薪资签发了一份文件,载明“小孙薪资待遇为1万元,另外6000元在年底作为奖金发放。”
2022年3月,小孙离职,其多次向公司提出结清工资差额5.4万元,并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部门对小孙的诉求予以驳回。为此,小孙起诉至海安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总公司有制度明确规定“总公司下发的文件子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工作期间,盛强公司作为子公司按1万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小孙的工资。2022年4月,公司出纳小李曾转账给小孙1.8万元。庭审中,小孙表示该款项是2022年1-3月的工资差额。
盛强公司辩称:首先,小孙薪资标准为每月1万元,并非每月1.6万元。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薪资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且仲裁裁决也驳回了小孙的诉求。其次,盛强公司是独立子公司,小孙应当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薪资标准,而不是与总公司的股东。第三,小孙与公司出纳小李之间的转账系私人转账,与公司无关,且小李已从公司离职。综上,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盛强公司每月实际发放小孙的月薪工资基础是1万元,远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4200元,虽然盛强公司抗辩出纳转给小孙的钱系私人转账,但与聊天记录反映的事实不符,故对其抗辩不予认可。且总公司的制度有明文规定,进一步印证了应该执行老周签发的文件。故法院判决盛强公司支付小孙工资差额5.4万元。
一审判决后,盛强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后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支付5万元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文中所涉当事人及企业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