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储某、常某为某小区同一幢楼上下楼邻居,储某为203室,常某为303室。储某家房子自2021年6月起一直处于空置状态。2022年3月,储某发现家中屋内电视背景墙发霉,装饰木条变形甚至脱落。后经物业管家查看,系楼上303室卫生间地面渗水引起。2022年4月,储某请人对卫生间的防水重新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常某亦主动请人对储某家的电视背景墙进行修复,后储某不满意而停止。后经鉴定,储某因楼上303室卫生间地面渗水造成家里的财产损失为8000元,常某对此表示认可。2022年10月,储某提起诉讼,请求常某赔偿财产损失8000元并补偿其5个月租金损失6000元。根据储某提供的证据表明,2022年4月,曾有中介的电话联系过储某表示有客户要看房。
【评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同时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系上下楼邻居,储某因卫生间防水功能失效,导致慢性渗水造成常某的8000元财产受损,应予以赔偿。至于储某主张租金损失,应举证证明存在租金损失。储某上一份出租合同于2021年6月到期之后一直未再出租,在发现漏水现象之前长达9个多月未出租,其间在其房屋因漏水在维修期间虽中介联系过储某要将其房屋出租出去,但是能否成功出租还需结合承租人意愿、租金等多因素,并非中介将房屋推出去便能出租成功。因此,储某主张常某补偿其房屋漏水期间的租金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