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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育子能否降低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
2023-05-09 09:49: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20195月,孙某(男)与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关于孩子,随母姓,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儿子小刘抚养费2500元直至18周岁;关于财产,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但男方需要继续偿还6个月房贷,女方一次性补偿男方10万元。之后,孙某偿还了房贷2.7万余元,并陆续给付了3万元抚养费。 

  20207月,孙某与张女士再婚,与张女士之女共同生活。一年后,孙某与张女士育有一子孙某某。2021年初,因孙某不再向小刘支付抚养费,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继续支付抚养费。孙某辩称,其现任妻子带有一女4岁,后又生育一子,为了让子女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其贷款买下一套二手房,须每月偿还房贷约4500元。且现任妻子为了照顾家中婴儿及幼女,暂时无法外出工作,只能依靠其每月5000多元的工资支撑,经济压力巨大,已无力承担小刘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请求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其目前的经济状况及3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客观情况,将抚养费数额降至8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抚养费金额,孙某能否以再婚再育、经济条件有变化等理由要求降低抚养费。司法实践中,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数额,具体情况主要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因工资或收入情况变化、因病或伤残,没有劳动能力、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等。 

  可见,再婚再育通常并不属于法院考虑降低抚养费的情形。但是,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出现了新的抚养情况,继续按照约定支付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法院应当考虑诉请降低原定的抚养费的合理性。本案中,因孙某有需要抚养三个子女的特殊情况,法院为了平衡全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故可酌情考虑降低原定抚养费标准,以实现对不同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根据小刘的实际需要,结合双方的负担能力、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以孙某每月支付小刘抚养费2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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