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张某与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2020年,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张某拖欠租金为由向仲裁委提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张某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因该协议产生的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仲裁委无权仲裁,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评析】
《仲裁法》第三条规定,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进行区分认定。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机关以公权力行使者的身份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仍然是一种行政权行使方式。
本案中,在案涉合同中,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张某之间并非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是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尽管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和租赁标的有其特殊性,但是不能据此将该合同认定为行政协议,将该合同引发的纠纷认定为行政争议,而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反映的法律关系性质、所涉争议的具体性质等综合判定。案涉租赁合同载明“……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并未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管理性事项,双方因拖欠租金产生的争议具有明显的民事纠纷特点,故不应当认定为行政协议,而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仲裁委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