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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遗嘱人签名的 代书遗嘱无效
2023-03-14 10:11: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冯老与妻子王某育有三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05年,妻子去世后,冯老独自一人生活。2018年,冯老因患病行动不便,三子冯某国入住冯老家中,照顾冯老日常起居,而冯老则每月给予冯某国生活费、护理费等合计5000元。2019年,冯老住院,三个子女约定轮流照顾。其间,冯老向子女公开了其持有的40余张存单,合计50余万元,系其与老伴一生的积蓄。子女们对存单进行了登记、拍照,后交由冯某国进行保管。20201月,冯某国持存单先后多次向银行支取现金总计45万余元。20203月,冯老去世,随后,其他子女得知冯老存单已被冯某国支取,故向其索要,要求平分遗产。此时,冯某国拿出一份遗嘱,载明遗产在用于料理后事的剩余部分,由冯某国享有。该遗嘱为他人代书,并有冯老生前好友作为见证人签字,但仅有冯老的捺手印,未有签字。后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冯老的其他子女将冯某国诉至法院。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遗嘱人自己没有书写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愿自己书写遗嘱时,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内容,最后由遗嘱人对遗嘱进行确认、签字。 

  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即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以及见证人的见证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要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并共同在遗嘱上进行签字确认,落款时须共同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答复》中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可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庭审中,冯某国承认冯老临终前身体健康,能吃饭、看报、写东西,故法院有理由相信冯老在立遗嘱当日完全有能力在遗嘱上签名,但冯老未在遗嘱上签名明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此外,结合前述对存单进行拍照的行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录音录像来弥补冯老未在遗嘱上签名的缺陷或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综上,该遗嘱不应认定为有效,冯某国应当返还财产,依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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