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业主张某一直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其将自有房屋装修后对外出租。2021年6月,张某发现房屋有渗水现象,便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派工作人员清理楼顶檐沟后,渗水问题有所缓解,但未能彻底解决。7月份雨季期间,张某的房屋因再次大面积漏水导致家中墙体以及地板、门橱等装潢泡水变形、发霉,造成财物损失。张某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物业服务管理职责,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违约,判决物业公司对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小区的公共设施如供水管道、总电控制、二次供水箱等与小区全体业主利益息息相关,其能否正常运行或将影响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在无法使用或使用不当时,有可能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公共部位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亦是法定义务。对公共部位设施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人不应一概以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推脱,以此减轻或免除自身的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人因疏于、怠于履行维修养护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本案中,张某的房屋属顶层,根据现场情况来看,滴漏水均自室外渗入,可以排除漏水系张某室内用水不当等自身原因导致,而张某房屋所在楼房楼顶确有排水口下水不通畅的情况。张某在此前已发现渗水迹象并向物业公司反映,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排除隐患,同时在雨季来临前,未对相关楼房楼顶檐沟及排水口等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疏通清理,致使雨季来临时,大量雨水无法及时排泄,导致雨水积聚,发生了张某房屋内物损。因此,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