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南通
诚信无价,主动“清账”是正道!
2023-02-28 09:57: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一旦执行立案,法院会及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纳失等强制执行措施。为避免因强制执行给债务人的出行、经营活动、信誉等造成不必要影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最佳选择。 

   

  案件尚未执行立案,案款已经全额到账。 

  2月19日,南通某运输有限公司就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向江苏南通如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该案履行义务主体为某镇人民政府,执行局局长曹锐决定立即启动执前调程序,于2月20日向某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告知书》,同时指派执行法官曾凡平就相关情况与该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考虑到贵单位可能因工作繁忙而忽略了履行该义务,本院已在上述法律文书的尾部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进行了告知。如本院对此立案执行,因贵单位系行政机关,将影响省、市对本县营商环境考核和政务诚信考核,也会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涉党政机关‘惠企’工作产生影响。请贵单位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在收到本告知后及时与我院联系,履行上述义务。” 

  2月22日,从收到执行申请材料,到发出《风险提示告知书》再到相关款项到账,前后仅用三天。 

   

  被执行人孙某没有按照履行协议还款,已经有三个多月了。

  2月21日傍晚时分,接申请执行人电话,如东法院执行110出警,在执行现场,执行法官周景阳了解到被执行人孙某因不善经营而负债。孙某面对执行人员,起初还怀有破罐子破摔、逃避执行的心理,但在法院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掏出家中仅有的28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目前家徒四壁,执行法官也做了大量工作,当场尚能够先行履行部分义务,对此能够理解和满意,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周后至法院协商下一步还款方案。

  “做点小生意亏了,确实是欠了他的钱。我要翻身,这钱迟早是要还清的。只要想,就算慢慢还,也不难。”孙某端正了思想,向在场人表态。 

   

  对于被执行人吴某红而言,筹措七万余元,却并非易事。

  这是一起电动车碰撞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认定吴某红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我对判决是服气的,但我收入都靠种地,实在没有能力在短期内拿这么多钱出来……”

  “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我整夜里都睡不着”,在第一次执行谈话时,吴某红还是当场将全部的案款都拿了出来,“邻居们都说,不履行要上黑名单,还要影响后代子孙,我不要当老赖。” 

  在清点案款时,吴某红的内心是坦然的,但也不禁眼角湿润:“这个钱,我是借了三家人才凑齐,希望法官能再做做对方的工作,能少一点是一点。” 

 

   

 

  申请执行人陶某斌决定放弃一起加工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3万余元。

  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云表示,名下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因疫情原因,去年一年都没有接到订单,也没有收入,其丈夫也在前年因假冒商标罪被判刑,家庭状况窘迫。

  “我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5000 元,解決这起纠纷。”施某云的态度十分诚恳。陶某斌对被执行人目前的困难表示理解,同意该一次性履行方案。该案顺利执结。

  面对案结事了,施某云显得很开心:“困难是一时的,今年疫情放开后,公司已经有了一定的业务量,事业要做强,信誉很重要,对这个行业,我们是有信心的!

 

    

  诉讼服务中心初次接待专员丁晓莉对法院执前调工作同样信心满满,“很多当事人收到执行立案短信后,打电话到窗口询问情况,特别是标的不大的案件,可能就能主动履行了;通过添加执行微信,比如抚养费纠纷,当事人确认相关发票后,往往也能案结事了;如果双方当事人能通过法院执前调程序,执前和解、自动履行,则对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氛围最为有利。”

  今年以来,如东法院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按照《如东县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执行案件执前调程序及驻人民法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操作办法》规定,将执行纠纷化解工作向前延伸,将更多执行案件化解在执前。2月份,通过执前调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各类案件28件,同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前调长期和解协议16件,有效压降执行案件受理数量,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守护诚信,纠纷解决由“强制”变为“主动”,个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企业充分保障健康经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下一步,如东法院将为守信者敞开绿色通道,让失信者受到合法惩戒,以“诉前调、执前调”为抓手,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