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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食“代偿”苦果 临了鸡飞蛋打
失信人转移别墅借名贷款,还不上钱别墅被查封
2022-12-16 14:38: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逃避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某竟将名下别墅转移登记至朋友名下,再借朋友之名贷款。因未按约还款,徐某的朋友也成了被执行人,别墅被查封。徐某偿还债务后翻脸,把朋友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代偿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南通中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不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因负债被诉,与朋友谢某商议将自己的一栋别墅转移登记至谢某名下,再以谢某名义用别墅抵押贷款。由于别墅的所有权证由徐某父母保管,谢某从网上购买假证交给徐某,徐某用假证从父母处将真产权证偷换出来。 

  20161月,徐某与谢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别墅“出售”给谢某,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其后,谢某3次以该别墅抵押贷款。20162月,谢某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贷得的款项由徐某使用。20169月底,谢某向某公司贷款80万元。据谢某称,这笔贷款其按徐某指示支付使用,包括进行理财,最终理财全部亏损。201710月,谢某又向某信托公司借款140万元,其中92万元以别墅提供抵押。该次借款先是偿还了第二次所借80万元本息,余款36万余元转入了徐某妻子的账户。 

  因谢某未按约还款,某信托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了别墅。20215月,徐某与信托公司签订代偿协议书,由徐某向信托公司偿还债务180万元,涤除了别墅上的抵押权。 

  此后,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谢某支付代偿款项1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谢某辩称,徐某是实际债务人,案涉债务理应由徐某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是信托公司借款的实际债务人,其向信托公司还款是履行其应承担的还款义务,不存在代谢某偿还信托公司债务的事实,据此判决驳回徐某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本案中诉讼行为有悖诚信,对其关于为谢某代偿款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首先,徐某诉讼请求金额不实。其诉讼金额对应的借款中有36万余元实际上转入徐妻账户,为徐某使用,主张150万元代偿款的理由也仅为自行估算,缺乏依据,主观随意性较大。其次,鉴于徐某在相关民事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对其主张难以采信。其为逃避强制执行,与谢某某进行虚假房屋买卖,还以谢某名义套取银行贷款。第一次和第三次借贷均有直接证据证明系由徐某操纵抵押贷款。第二次借贷除有证人证言证明亦系徐某联系要求贷款外,徐某的相关言行也能佐证其为实际用款人。最后,徐某与谢某签订协议约定出售别墅用以偿债,徐某收到房款后要支付谢某相关案件律师费和被执行款项,如果贷款系谢某所用,则徐某同意支付上述款项违背常理。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民事活动,引发包括本案在内的多次诉讼,鉴于其陈述可信度较低,对其诉讼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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