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取得的承包地,并非完全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划分,常常会出现多块承包地四处散布或部分承包地与居所较远的情况。村民之间为方便生产作业,往往会内部自行调整。早年间,村民之间往往都是口头约定互换承包地,但近些年随着拆迁、转包、出租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块价值出现了巨大差异,原本稳定的互换关系也随之动摇,引发各类纠纷。启东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杜某和蔡某都是启东市合作镇某村某组村民。20世纪90年代,杜某与蔡某经口头协商达成承包土地互换协议,杜某将自家0.941亩土地与蔡某家的0.946亩土地进行互换,但双方未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进行变更。蔡某家共有4人,分别为户主蔡某、其妻子黄某和子女刘甲、刘乙。
蔡某、黄某去世后,杜某将刘甲、刘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两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杜某与蔡某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口头达成互换土地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土地互换长达20多年,案涉互换土地用途亦未改变,故双方的土地互换合法有效。其次,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涉案土地系家庭承包土地,而被告作为家庭成员亦有相应权利。现该户中的蔡某、黄某已去世,原告起诉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刘甲、刘乙,其被告主体适格。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