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南通
“成都蚂蚁”起诉“南通蚂蚁”——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2022-11-25 09:50: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到蚂蚁,人们会联想到“蚂蚁搬家”,该词语经常与执行力、团队合作存在联系,在搬家、货运、物流等领域广受经营者的青睐,“撞名”的情况时有发生。孙某就因为在自己经营的南通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网站、员工服装及现场搬运货车上使用了“蚂蚁搬家”或“南通蚂蚁搬家”,被拥有“蚂蚁”“ANT”“蚂蚁搬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成都蚂蚁搬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案涉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000元。 

  成都蚂蚁搬运有限公司先后于20021月、20134月、20142月取得“蚂蚁”“ANT”“蚂蚁搬家”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运输经纪、搬迁、物流运输等。 

  20043月,孙某设立南通市崇川区蚂蚁搬家服务站的个体工商户,后于20078月重新登记为孙某个人经营。20119月,孙某成立南通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搬家搬迁等。2016年,该公司网站及58同城网的宣传图片中,员工服装及现场搬运货车上使用了“蚂蚁搬家”字样,部分车厢上使用了“南通蚂蚁搬家”、车头车门上使用了“ANT”。 

  成都蚂蚁搬运有限公司认为,孙某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蚂蚁搬家”作为企业字号,在员工服装、搬运车外观和网站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足以引起公众对二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产生混淆,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含有“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蚂蚁搬家”是一汉语词语,“蚂蚁”作为商标使用,其显著性较低,除非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被告孙某在2004年就使用“蚂蚁”作为字号,南通市崇川区蚂蚁搬家服务站与被告间形成承继关系。而此时“蚂蚁”商标与原告尚不能形成对应关系,显著性较弱,且原告与孙某分属不同的经营区域,无证据证明孙某在设立南通市崇川区蚂蚁搬家服务站时,主观上存在攀附原告或“蚂蚁”商标的故意,孙某在企业字号后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上使用了“搬家”,该使用方式不会导致市场混淆及损害原告利益。被告就字号“蚂蚁”的使用具有正当性,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蚂蚁”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在保护被告企业名称权的同时,应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就字号的宣传、使用进行必要的规制。被告在宣传中使用“南通蚂蚁搬家”,可视为企业名称简称,能区分服务来源,属合理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实行“先注册先得”原则。本案中,被告使用“蚂蚁”“蚂蚁搬家”“ANT”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易造成服务来源混淆,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上述标识,侵害了原告案涉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范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区域、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行业特点,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