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一家物业公司为了业主安全在小区门口安装了感应门。这本是件值得提倡的事,但居住在小区里的一位老人却被感应门碰倒导致骨折。物业公司因未能尽到后续的管理维护义务,承担了赔偿责任。
今年3月的一天,薛老太根据社区要求到小区外面的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不过这次,她走了自己平时不常走的小区西大门。薛老太不知道的是,10天前,物业刚在西大门处安装了电动感应门。眼见外面有人进入时大门打开,她便从中通过,没想到,在穿过感应门时大门自动关闭,在此过程中碰倒了薛老太,导致其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薛老太倒地后,大门处留守的门卫只是走出门卫室看了一眼,没有过问薛老太的伤情,也没有及时将感应门的电源关闭,导致感应门多次碰撞薛老太的腿部。薛老太的家人闻讯赶来后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治疗,薛老太因年龄较大未进行手术,选择了保守治疗方案,在家中躺着静养。其间,儿子、儿媳对薛老太进行日常护理。
因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不成,薛老太一纸诉状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6000多元。
该案审理中,物业公司答辩认为,是薛老太自己错将入口当作出口从感应门处外出,导致感应门在自动关闭过程中碰倒薛老太,故损失应由薛老太自己承担。
如皋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的法律释明和劝说后,双方最终接受了承办法官的调解建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安装感应门后未对小区业主广而告之,也未在大门处张贴标识,以便业主能对进出口进行区分。考虑到虽然薛老太错将入口当作出口从感应门处外出,但她年事已高,对于物业刚刚安装的感应门本身缺乏使用认知,而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充分的提示、管理和维护义务,且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在事发后未能及时关闭感应门电源,导致二次伤害的发生,故经调解,物业公司对于薛老太主张赔偿的费用承担6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薛老太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