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5年前,陈某向开发商购买了南通市某小区两个地下停车位。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口头承诺“车位启用前按次收取临时车位物业服务费,启用后按月收取专有车位物业服务费”,如果不使用则不用交费。该小区交付后,前期物业公司一直按照开发商的承诺收费,陈某未启用车位也一直未交费。
2019年9月,开发商通过招标的方式聘请新的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新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后,陈某分别启用了两个停车位,新物业公司也从陈某启用日起收取其两个车位的物业服务费。2021年6月20日,新物业公司反悔,向陈某发送催交通知书,要求陈某补交物业公司入驻时至启用前的物业费。陈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请求确认该段时间的物业费不应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陈某不负担其车位启用前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共同协商而定,开发商在销售车位时口头承诺业主车位物业服务费交费时间从启用时起算,系开发商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前期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费的收取过程中秉承该承诺,视为其以实际行为认可该条款的变更。此时,该小区车位管理费经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协商后变更为从车位启用之日起算。开发商在小区交付之后重新通过招标的形式选任新的物业公司,新的物业公司在开始时一直沿用开发商关于车位物业服务费从启用之日按月收取的承诺,实施一年半后新的物业公司反悔要求业主补交车位启用前的物业管理费,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车位管理费交费时间已变更,现新的物业公司恢复到最初的合同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减轻了物业服务人责任,有失公平,对全体业主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