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同名同姓,启东的张某被人错告上了法庭,为了处理这出乌龙,还白白搭进去了两天时间。为此,他将原告刘某告到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误工费。启东法院审结了这起因被错诉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0年,刘某经人介绍在同村村民张某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工程竣工后,张某向刘某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刘某劳务费14000元,但欠条上只有联系电话,并未留存张某身份信息。刘某多次催要未果,打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无奈之下选择将张某告到法院。
刘某没想到的是,收到法院传票的并非实际欠款人张某,而是另有其人。原来,刘某虽然跟张某同村,但对张某并不熟悉,误将同村同名同姓的另一个张某起诉。这个乌龙,给被错诉的张某造成了名誉、误工等损失,其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赔偿自己损失。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错诉是一种特殊民事侵权,民事错诉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刘某未审慎核对实际欠款人身份信息,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致使被错诉的张某账户被冻结、另案民事判决书公告张贴在其村委会。且张某误工两天前往法院和派出所处理此事,使其名誉、误工等遭受有形或者无形损失,错诉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经了解,张某系批发和零售业个体户,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成本、利润及误工费标准。启东法院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结合张某的误工天数及市场行情,参照2021年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批发和零售业),酌定支持其两天误工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