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购买了信某宝等公司旗下投资产品,但未能按约兑付。于是高某便在“信某宝-交流开放群”发表如下言论:“为了一己私利,把信某宝出借人都按在那里,忽悠的团团转,站出来的人,都打击报复,不让大家维权;史某宗某等人早已出卖了所有信某宝出借人,绝大多数人都已经醒了。少数几个人,别再被他们蒙蔽了”,并同时转载了一篇题为“史某宗某为首的黑恶团伙,2018年8月以来所做事情如下”的文章。信某宝公司认为高某在多个500人的微信、QQ群里捏造、散布上述言论,引起群里部分群友跟帖质疑,而且群内群友可通过随意转发的方式迅速传播,势必使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上诉人的经营及商业信誉产生质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众对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遂起诉要求高某停止发表相关侵权言论,并在微信群及相关网络平台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信某宝公司主张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5万元及经营损失300万元。
【评析】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高某因其购买的信某宝等公司旗下投资产品未能兑付,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而在案涉微信群、QQ群中发表言论,高某在其中发布的言论主要针对信某宝公司以外的个人,其部分言论波及信某宝公司。信某宝公司因涉嫌犯罪尚在被立案侦查中,高某发表的部分片面、偏激言论引起了争议(有群成员提出质疑),应予批评。但信某宝公司业绩下滑与高某言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从高某的言论及其背景、言论偏颇程度、受众情况、因果关系、网络上已有的对信某宝公司的评价等方面综合判断,高某的上述不妥言论不足以认定降低了对信某宝公司的社会评价、侵害了信某宝公司的名誉权,应驳回信某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